bifa必发曝光!4起典型案例

      |      2024-07-07 05:43:46

  bifa必发曝光!4起典型案例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引导各级执法人员开展好“阳光执法”,切实发挥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4年度第三批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予以曝光。

  2024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莒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店子集街道何某某处查获烟花爆竹约135箱,经调查何某某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事实。

  莒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门处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年3月30日,日照市“智慧安全”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监测到五莲县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隐患排查不到位,五莲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五莲县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在公司化粪池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五莲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3月,根据《关于开展省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要求,省异地执法检查组、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岚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日照某气体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该公司一台氧含量检测报警器未接线使用,但是室外报警指示灯显示正常使用;2、未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为焊工配备符合GB89652-2022的焊接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岚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bifa必发,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3月,根据《关于开展省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要求,省异地执法检查组、日照市应急管理局、东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到日照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防爆接线盒未进行可靠的接地)。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东港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