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fa必发【原创】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和劳动保护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      2024-07-02 22:58:53

  bifa必发【原创】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和劳动保护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汇算清缴季来了,夏天发放的防暑降温用品,该如何税前扣除,是作为福利费还是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如何区分?有无范围和判断标准?高温津贴是防暑降温费还是劳动保护费?如何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

  实务中常见问题: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用品有的列入劳动保护费,有的列入职工福利费,无区分标准。高温津贴有的列入福利费,有的列入劳动保护费,同样是服装服,有的列入福利费,有的列入劳动保护费,有的列入相关成本和费用的明细服装费,入错了账也存在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通常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和高温津贴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清凉油、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多见于发放给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如道路施工企业和高温冶炼企业职工。

  4、工作服,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工作必备的,如油气田企业的工作服可列入劳动保护费,提升企业形象的,链家地产工作人员工作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参考《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7号)第一条规定,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规定,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第四条规定,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是防暑降温用品有的属于防暑降温费,有的属于劳动保护费,常见于现场发放清凉油、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防暑降温费等。

  三是,如果确实属于工作现场必须的防暑降温用品,则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这是与劳运保护费的一个明显区分特征。

  四是,如果属于以防暑降温用品的名义发放职工福利性质的用品,比如,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的非清凉饮料等,则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以及一次性发放的茶叶、食糖等物品,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凭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扣除。企业在工作现场为职工劳动保护发放的防暑降温饮品、用品,凭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税前可据实扣除。

  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形式发放的,属于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但不属于免税福利的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别地方有免税规定,如河北省按规定标准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则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三条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1)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2)标准: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以及各省制定的标准,分行业分工种。

  《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三条规定,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第五条规定,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一)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具体执行时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符合一定条件: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支出,条例没有对“合理的”范围作具体界定,通过其他规定来具体认定“合理的”范围。

  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有人认为,对于企业的劳动保护支出,应据实扣除,不应有“合理的”限制。本条之所以加上“合理的”条件限制,主要是防止有些企业可能借此逃避税收,也为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征管中bifa必发,行使相应的调整权,预留法律依据。条例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合理的”范围进行界定。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环境下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无法对其劳动保护支出作统一的界定,同时为了保持条例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在通过其他规定来具体认定“合理的”范围而不影响执行的前提下,条例没有对“合理的”范围作具体界定。

  本条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仍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2、有配备标准和选用规则,地区有金额标准,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文件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问题规定,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10年度在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内按实税前扣除。

  《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4、以劳动保护名义发放现金和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劳保用品与职工福利费应当区分开来。如,企业将购买的洗手液发给公司所有员工,则属于职工福利费,但按相关劳动保护规定发放给生产车间使用的必备的洗手液、洗发水等则是劳保用品。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也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费。按月按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费,则属于工资。

  参考《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

  答: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劳动保护名义发放现金和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5、统一制作,统一着装的工作服,作为劳动防护的,如石油化工、煤炭行业等专用工作服,作为劳动保护费扣除,为提升企业形象而配备的,如链家地产工作人员的,银行工作人员等服装,则直接作为服装费扣除,不作为福利也不作为劳动保护费,如企业搞运动会而统一配备的运动服,则可以列入工会经费或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因其工作性质及特点,发放给职工的工作服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

  (2)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4月14日以回答纳税人提问的形式作出了解答: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践执行中地方有扣除标准,通常情况下,按标准发放的劳保用品,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则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5〕225号)5、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05年度在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内按实税前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378号)第五十四条: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发放的,只要不是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则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发放给全体员工的各种实物,如洗手液、洗衣液、运动服等则属于集体福利范围,相应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参考《北京热点问题(4月28日)》二、应纳税额计算:4.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能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来说,按照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的劳保用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发放的各种实物,则属于集体福利范围,相应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用品都不是高温津贴,不能以其充抵。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