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乙管”后员工居家办公还需要按正常工资支付吗?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最新公告,新冠肺炎正式更名为新冠感染,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冠感染的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调整为“乙类乙管”。
新冠感染的管控要求和定义性质发生了改变,这也意味着相关的政策也将有所调整。对企业来说,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员工感染后的工资发放问题。
根据国家卫健委12月26日消息,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同时,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管控措施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这是自2020年1月20日我国开始严格实施的传染病甲类防控措施后,疫情防控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也就是说,之后不再实行隔离,那么,“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就不成立了。
同时,人社部在2020年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不再适用: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对居家办公的薪资问题进行了明确:
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bifa必发,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切终于有明确定论了: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单位应支付员工正常出勤工资,不得自行打折!同时,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但人的体质有差别,如果有的人感染后比较严重,不能正常上班完成工作时,将不再享受正常工资,可以请病假,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资”将变成“病假工资”。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并且每月的扣除是有限额规定的——依照孰高原则:劳动者本人当月工资的80% VS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其中,劳保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如:工作帽子、工作服、防护服、工作手套、棉纱手套、劳保鞋、工作围裙、口罩、防护镜、护膝、头盔等。
而抗原试剂并不属于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因此,企业没有责任为员工提供抗原试剂。不过,从用工安全角度来说,单位可自行制定相应规定。
对2月9日之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或仍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方式,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对因依法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复工复产后,不能要求职工通过加班、补班、倒班等方式,“补回”因疫情停工停产影响的工作时间。
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上述因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