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意义

      |      2024-08-15 12:41:42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意义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了时代的特点。适用范围规定的修改,体现了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环境,已经发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向各种类型企业的转变,由人民团体向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转变。

  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得到强化,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细化。职业场所是劳动保护的主要场所,因此,用人单位是保护女职工职业安全和健康的责任主体,《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与《规定》相比,《特别规定》首先将女职工产假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现在的98天,并且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其次,《特别规定》不仅关注女职工身体和生理的劳动保护,而且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强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再次,对女职工权利救济的规定体现了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合理衔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特别规定》,操作性更强。《特别规定》将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为特别规定附录列示,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否的差别待遇加以明确。《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否的差别待遇加以明确,不仅可以减轻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聘用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承认生育的社会价值;而且会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及处罚的责任得到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那么,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由谁来监督检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又由谁来进行处罚?《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1、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女职工在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重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对于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证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对于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bifa必发,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覃俊律师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女职工怀孕期和产期,依法应当享有产假。所在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给女工赔偿金也不行。另外,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否则就造成女职工生活困难等不利后果。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女工对此要积极维权。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女工、未成年保护相关栏目·女工、未成年保护·劳动安全·劳动监察·其他劳动保护问题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意义的推荐内容·怎么认定童工,用人单位雇佣童工如何处理?·医疗期的定义是什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医疗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建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备案,使用未成年工实行登记制度规定·什么是生育保险,下岗女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产前检查假规定有哪些,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是如何规定的·女职工在经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孕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员工的五险一金指什么·员工主动辞职能得到补偿吗?·旷工几天公司可以辞退职工·职工的五险一金如何计算·什么情况下员工可随时辞职·新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支付双倍工资有哪些情形?劳动流程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工伤认定委托律师流程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北京劳动律师推荐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手机:(同微信)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女工、未成年保护相关咨询·工人工厂上班手指意外被截 能否申请工伤赔偿·没有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开除不给工资怎么办?·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辞职 哪些情况下需赔偿公司损失·申请工伤免费发布劳动法律咨询女工、未成年保护相关案例

  不服调岗遭解聘·转包项目中的劳务费未经结清可以向谁主张?·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股东兼任公司高管,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高院再审!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员工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女工、未成年保护相关资讯·青岛港出现疫情组织员工全检测,在工作期间感染能否认定工伤·国庆放假10月工资可以提前至9月发,工资晚发多久可以认定为拖欠工资·国庆中秋放假出游仍需注意,节假日被安排加班是否可以拒绝·网络公司老板开饭馆给员工发工资,自己公司却在拖欠工资·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和二倍赔偿金如何计算北京劳动律师咨询电话(同微信)北京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服务。女工、未成年保护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女工、未成年保护相关合同·离职证明要如何写?·员工自愿签订“末位淘汰”军令状有效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效力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因故不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同事代签是否有效?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工保护条例,怀孕女工特殊劳动保,哺乳期女工保护制度,未成年劳动保护制度等女工劳动保护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