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fa必发两天后购物不能开食品、不能开办公用品、不能开礼品、不能开劳保。。。能开什么?2017年7月1日将要实行新政,这也被坊间称之为史上最严“令”。这事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定得说明白。不然到时又是一片混乱,怎么开?怎么开?与其开错了来回倒腾,不如抢先一步,把该搞懂的搞懂。
未来全国的信息将形成完整的大数据系统,当初谁消费了什么商品或服务的用在了哪个单位的报销或抵扣上,将形成完整的信息链条,有助于防范乱报销、乱抵扣现象,打击虚开和假。
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物开具时将出现重大变化,以往商家通常归类开具的“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这种大类项目将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具体购物的明细。北京青年报记者近日在采访中了解到,这项规定目前已经陆续开始实施,有的商家已经调整完了开票系统,开始执行新的规定,没有调整的商家也表示“快了”。此外,以往在开具增值税普通时,对于购物方的税号、电话等基本信息可填可不填,今后这些项目也必须填写完整、正确。
“今后买东西不能再开‘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礼品’、‘劳保用品’这种大类别,必须按照明细如实填写。”昨天有税务人士向北青报记者确认,其实销售内容应该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并不是新规定,但之前人们购物时往往可以按照食品、办公用品这种大类开具,这就造成了一些违规空间,比如商场同时销售各种商品,可以开具多种大类的,有人可能会买了食品而要求开成办公用品到单位报销,其实是与实际交易不符的。而根据规定,今后即便确实是购买了办公用品,也不能再按这种大类开具,而是要细化到购物明细。比如在商场买了几支铅笔,那么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都打印出来。
北青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北京大多数商场超市依然还可以开具以大类划分的,但他们也表示“很快就会改了”。此外,对于一些发行购物卡等储值类预付费卡的商家开具这类“卡”的也有了明确规定。所有预付费的储值卡都将明确开具为“预付费卡”项目,即便餐饮储值卡日后的确是用于餐饮也不能直接开成“餐饮”。
根据我国针对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时,也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意味着今后在开具时,商家就会主动向你索要单位的税务信息,因此购物者需要自己提前备好这些信息。
根据税法规定,开票日期在7月1日之后的如果没有填写这些信息属于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再作为税收凭证计税、退税、抵免等。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这项规定只针对买方是企业的,对于以个人或者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就不需要填写这些信息了。
由于填写单位的税务信息相对比较复杂,而以个人名义开具就没这么多事,那能不能在上直接填写单位员工个人的名字使用呢?对此,北京市国税局的相关人士表示,对于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除非税法有特殊规定的。但对于个别商家提出的开具个人抬头的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要求,消费者是可以拒绝的,税法规定中没有这一要求。
目前符合规范的几种个人抬头的票据包括:医药费单据;机票、火车票和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因公出差的个人抬头的签证费财政收据等。
北青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餐饮、会议是企业日常最常见的,但这类也将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单位财务人员对这类的入账也应该格外谨慎,其中原则就是入账合理。
比如企业逢年过节的员工聚餐或者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工作餐等,这种情况下的餐饮费就可以入账,但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需要入到不同账目中。参加聚餐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那么就可以计入“福利费”。但如果不全是企业员工也有外人,那么就应该计入“招待费”。此外,如果是企业员工出差带回的进行报销,那么如果是宴请客户发生餐饮还是应计入“业务招待费”,但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再如一些企业经常邀请客户、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各种会议,其中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则可以作为会议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的原则,并没有哪种绝对能或者不能入账,关键要看是否合理。因此在对一些报销行为上,除了还需要有其他辅助材料。比如会议费报销,最好同时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以便甄别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再比如业务招待费报销,最好提供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是否有消费清单。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bifa必发,现将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