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查处一起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案近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为焊工配备焊接服bifa必发,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规定。
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 号)第28条第1裁量档次的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是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防护作用,切实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前提。
同时,为了使劳动防护用品真正发挥作用,保证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作为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程的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